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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為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登記,以免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或相關親屬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本所自103年6月3日開辦「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統計至114年03月中止,已通知及辦畢繼承登記不動產情形如下表,經通知後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績效達8成7以上:

辦畢繼承登記數 / 通知數;辦畢比率

登記名義人(件數)

土地

(筆數)

建物

(棟數)

7514/ 8574

87.64%

 

33870 / 37341

90.70%

 

3287/ 3558

92.38%

 

 

申請繼承登記前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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