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登記,以免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或相關親屬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本所自103年6月3日開辦「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統計至112年09月30日止,已通知及辦畢繼承登記不動產情形如下表,經通知後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績效達8成5以上:
辦畢繼承登記數 / 通知數;辦畢比率
登記名義人(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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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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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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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 7224
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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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0 / 32288
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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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 / 2979
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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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繼承登記前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