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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辦理繼承登記?

Ans: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

        --繼承人對於各該應繼分所有權之取得,自繼承開始之時 (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 即已確定,僅在未登記前不能對於其應繼不動產加

           以處分。

        -- 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等處分行為,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Q2:申請繼承登記有無期限限制?

Ans: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死亡,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

Q3:逾期申辦繼承登記有無罰鍰?

Ans: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以20倍為限。

Q4:沒辦繼承登記會怎樣?

Ans:

        土地法第73條之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

        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Q5:標售之後,繼承人的權益在哪裡?

Ans: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領取,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