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本所為民服務品質,擴大便民服務措施,廣結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參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推動地政業務,加強政府與民眾之溝通,本所成立志願服務團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志工隊)。
積極有效運用與管理志工人力資源,強化志工團隊組織與運作, 期使組織管理朝向制度化發展,開拓社會資源,提供多元化的社會服務,進 而達到「量」增、「質」升之目標。
一、志工需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能長期固定提供部分時間參與志願服務者以書面申請參加,並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
1.不分性別凡年滿十八歲。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具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
4.地政士等相關地政專業考試及格。
5.地政專業相關公會推薦。
6.退休公務人員。
二、志工服務項目:
1.協助民眾抽取號碼牌及指引洽辦櫃台(樓層)。
2.協助民眾叫車。
3.協助大廳服務區桌面整齊之維護。
4.協助辦理問卷調查及文宣資料發放。
5.協助其他為民服務事宜。
三、 志工加入申請表。
四、何謂志願服務
依照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
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簡單的說,凡是自己願意,沒有任何的酬勞,而來為社會做事,就可以說是志願服務;來做志願服務的工作的人,就可稱為志工。
志願服務也是一種工作,既然承擔這份工作,就要盡力把它做好。因為志工是出於自己的意願,來為社會做事,所以要抱著「歡喜做」
的心情,快樂的享受服務的機會。因為志願服務是沒有任何酬勞的,所以要抱著「沒計較」的心態,做好服務機構分派的工作。
(摘錄自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五.志工倫理守則
內政部 90 年 4 月 24 日台(90)內中社字第 9074750 號令
1.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2.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3.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4.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5.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6.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7.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8.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9.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10.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11.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12.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摘錄自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志工工作內容由志工運用單位明定項目或授權的範圍為主,志工及幹部應謹守分際遵守行政程序與倫理,切忌越主代庖逾越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