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自7月1日以後將依規定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者,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是以,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