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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之罰則

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