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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6點、第7點,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

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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