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3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1787號函
按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可併同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本服務,查其增訂理由,係因登記機關得自登記書表上簽名或蓋章推定確認權利人申辦登記之意思表示,倘本服務申請書採用相同之簽章,即足以佐證申請本服務之真意,尚無需該權利人臨櫃申辦或線上申請。基於相同理由,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及權利人及義務人者,該案之義務人(即登記名義人)應得一同適用,以便利民眾申請並有效提升本服務廣度,貴府並應依本作業原則第4點第7項第2款規定,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