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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些?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
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計畫每五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一)依照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地重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或解除工業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檢討山坡地範圍、水利法相關法令變更河川區域範圍,必須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土地。
(二)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