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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或關係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檢查後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再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地政事務所,並通知申請人。如再鑑界結果確有錯誤者,則退還申請再鑑界土地複丈費,但再鑑界結果第ㄧ次成果無誤者,則所繳再鑑界複丈費不予退還。
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