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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屆時會如何處理?

1. 依地籍清理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2. 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之土地或建物,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3. 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