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切結書四、權利人印鑑證明書 (或至地政事務所核驗身分)五、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