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二)繳納房屋憑證或稅籍證明。(三)用電證明或繳納自來水費用證明、(四)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五)門牌編釘證明(佐證資料)。(六)地形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佐證資料)。(七)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八)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須核章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