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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退規費申請

申請退規費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原案件繳款人可填載申請書,提出以下文件,向案件審查人員申請以現金退還規費。經審核通過,至本所收費櫃台領取現金。
(1)   原繳規費收據正本
(2)   申請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查驗後發還)
原案申請書正本(案件駁回、撤回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