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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法令宣導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意義?
依「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二、何謂變更編定?
變更編定包括一定面積以上大範圍之分區變更,及各筆土地小範圍之用地變更。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後,因申請開發,將開發區域變更為其他分區,為分區之變更。如只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為用地之變更。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規定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三、何謂更正編定?
因(一)編定錯誤(二)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及「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要點」一、二、三之規定,於編定後提出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現仍屬有效者,即可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四、臺南市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合法房屋建築認定基準日期為何?
「田」地目1~12等則於民國62年12月24日編為「農業用地」,故「田」地目1~12等則必須檢附62年12月24日以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其餘則須檢附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65年6月1日」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認定為何?
(一)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二)繳納水費憑證。
(三)繳納電費憑證。
(四)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之證明書。
(五)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擇一檢附,向市府工務局申請。

六、何謂容許使用?如何得知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
之項目?非都市土地依其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者,是 否仍應申請同意容許使用?
(一)所謂容許使用,即指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乙種建築用地可供住宅、鄉村教育設施、行政及文教設施、衛生及福利設施、安全設施…等17項使用。
(二)欲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詳情,可參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逕洽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06)6356224。
(三)非都市土地依其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在其使用之前仍應向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

七、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一)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於違反前述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倘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可同時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