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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自115年4月1日生效

法規新訊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自115年4月1日生效

公布內容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