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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4年11月4日測籍字第1141555841號函 核定臺南市白河區、下營區、佳里區、學甲區、新市區、歸 仁區及南區等地籍圖重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