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時數原則
(1)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2)每日正常辦公時數,連同延長辦公(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3)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2.延長辦公時數要件
(1)經主管指派(加班指派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並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
(3)執行職務。
3.加班補償
(1)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2)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4.單位主管指派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於補休期限
內(2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第23條
規定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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