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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仁地政115年強化勤休制度宣導

1.辦公時數原則

 (1)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2)每日正常辦公時數,連同延長辦公(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3)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2.延長辦公時數要件

 (1)經主管指派(加班指派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並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

 (3)執行職務。

3.加班補償

 (1)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2)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4.單位主管指派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於補休期限

內(2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第23條

規定辦理結算。

相關連結: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請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